3、守节殉烈
丈夫死后,立志不嫁,坚守贞操,抚育子女,直到老死就是守节行为,这样的妇女称为“节妇”。儒家礼教对妇女“从一而终”的要求,不但于丈夫生前要贞洁,死后还要守节。妇女为夫守节、殉节有两种:一种是帝王、贵族、大官僚死后,其妻、妾、宫女、侍婢守节或殉节,这是被逼的;另一种是妇女受封建道德观念毒害,在当时社会舆论及社会风气影响下,“自愿”守节或殉节的。
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,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。理学家认为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寡妇改嫁就是失节。元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,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,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。
4、娼妓
古代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两种,即娼和妓。娼字从女从昌,昌本义为“街市喧闹”,故娼即“站街女”,在街市热闹处揽客。娼没有取悦男性的专门知识和技能,多为已婚或已育的中年女子,俗称“娼妇”。交易对象多为社会底层劳动者。
妓者,顾名思义,年纪轻,受过专业训练,有专门的服务技能,比如会琴棋书画,会吟诵唱和,服务对象多为达官贵人,文人雅士。即除了提供原始的肉体满足外,妓女还能使客人产生精神愉悦感。
在先秦时代,统治阶级将沦为奴隶的女性作为官妓来供军士娱乐的现象。汉代时,军中开始配备女乐,设置营妓,同时,富豪人家也普遍蓄养女乐,卖艺亦卖色。纯营业性的娼妓大约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。
而官妓制度的形成却出现在唐代。唐代是官妓的发展时期,为娼者在官府注籍登记,由官府供应脂粉,在官府设立的机构中“营业”。妓女的来源不同,有的从私妓选拔入籍,有的由鸨母用钱买幼女调教而成,有的则以罪人的女眷为娼妓。妓女一入官籍,往往失去人身自由,连出游也受限制,宋代的娼妓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,即私妓开始盛行。
宋代对官吏宿妓有一定的禁令。明代中期取缔了官妓,从此娼妓完全归私人经营。同时明朝政府严禁官员出入妓院,情节严重的,“罢职不叙”(《菽园杂记》)。到了清代,娼妓中不仅出卖色相,而且还有赌博、鸦片烟流入其中。
清代中期以前,对开设妓院及宿娼者还有一定的禁令,但清朝中期以后形同虚设。到光绪年间,官府设巡警厅,公开抽缴妓捐(税),交税的便是官妓,不交税的便是私妓。这样便在法律上公开默认了妓女,也变相复活了绝迹已久的“官妓”,并且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民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