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日本校园杀人魔王宅间守
说起日本校园杀人魔王宅间守。真是可以说非常的丧心病狂了。2001年6月8日发生的大阪池田小学校杀人事件中,宅间守杀死8位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,以及刺伤13名学生和2位教师,被称为“校园杀人魔王”,并且杀人之后宅间守毫无悔改之意,与马加爵一样,毫无认错的态度。
二、希望杀很多人再被判死刑
宅间守小学时候很好动。初中时候参加池田大学附属中学(事件发生之小学)入学考试落榜。他亦有虐待动物的倾向。高中二年级时候殴打教师后离家出走,一个月后退学,父亲和他断绝关系。他加入日本航空自卫队,但之后因与未成年少女同居而逐出空军。他搬到池田市,然后成为一位巴士及垃圾车司机。
员工觉得他一位文静及不值得注意的的男人。他是一位喜孤独者,不喜欢与顾客沟通和喜欢自己一个人工作。不过,他于1998年侵犯一名带有香水味道的乘客后被公司开除,之后到一所距离池田市6公里的幼稚园工作。他于同年10月因怀疑涉及侵犯妻子而被捕。
在1999年3月3日,他将一些精神安定剂混入同事的饮料中,导致四人入院。宅间 守被捕后被送往精神病院,被诊断有精神分裂症。一个月后因为“有能力照顾自己”而出院。宅间守留院期间经常进出医院。宅间守之前一直希望杀死更多人而被判死刑,简直比起中国最变态杀人恶魔贾文革还要丧心病狂啊!对那么小的小学下手,真是毫无人性可言!比起日本福田孝行杀人案产生的恶劣性质还要严重得多。
三、最终被判处绞刑
他于1999年11月因怀疑潜入他人住宅而被捕,但之后撤销控罪。他于2000年9月找到一份的士司机的工作,但于同年10月16日因侵犯酒点服务生及打伤他的鼻子而被开除。他亦因为在露台外抛垃圾而被迫逐出单位。在2001年5月23日,他再次进入医院,但一日后离开医院后再没有回来。
2001年6月8日,法院审讯关于酒点服务生被侵犯的案件。他故意服用超过正常剂量十倍的精神科药物,然后进入池田小学校开始杀人。与职员搏斗后被捕,他在被捕时处于混乱的状态,最初他不断说:“我进入了一间幼稚园。”
但之后说:“我进入火车站后用刀刺伤100人。我没有进入幼稚园。”当他被审问的时候,他指出:“所有事变得不能容忍。我不断地尝试自杀,但我做不到。我希望被捕以及判以死刑。”
在2003年8月28日,宅间守多次被裁定杀人罪被判死刑。宅间守对此毫无悔意,不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致歉,并说希望尽快将他处决。他于2004年9月14日被处以绞刑。绞刑实际上分成缢死和勒死两种。缢死,俗称吊死,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。
日本有什么死刑
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,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:(1)内乱罪(第77条第1款);(2)诱致外患罪(第81条);(3)援助外患罪(第82条);(4)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(第108条);(5)爆炸罪(第117条);(6)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(第119条);(7)颠覆列车等致死罪(第126条第3款);(8)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(第127条);(9)水道投毒致死罪(第146条);(10)杀人罪(第199条);(11)强盗致死罪(第240条);(12)强盗强奸致死罪(第241条)。另外,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,即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:(1)使用爆炸物罪(《取缔爆炸物罚则》第1条);(2)决斗致死罪(《有关决斗的法律》第3条);(3)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(《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》第2条);(4)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(《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》第2条第3款);(5)杀害人质罪(《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》第4条)。 在上述法条中,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,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。此外,根据日本《少年法》第51条的规定,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,不得判处死刑。还有必要一提的是,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虽然也保留有死刑,但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围,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(第117条)、诱致外患罪(第122条)、援助外患罪(第123条)、爆炸物爆炸致死罪(第170条第2项)、杀人罪(第255条)、强盗杀人罪(第328条)以及强盗强奸致死罪(第329条第2项)。